“笑气”管控亟须纳入社会综合治理
郑桂灵
凌晨3点多,姐姐发现妹妹没在家,于是出门寻找。楼道里,姐姐听到地下室有动静,便去查看,看到妹妹和另一个女孩眼神迷离,说话语无伦次,手舞足蹈,身旁散落一堆小钢瓶。姐姐立即报警,警方查明,两个女孩刚吸食了“笑气”。这是前不久某地发生的一起吸食“笑气”事件的场景。近年来,不少地方出现了“笑气”吸食现象,且吸食人群不断蔓延扩大,危害巨大。(10月11日《法治日报》)
“笑气”学名为“一氧化二氮”,因吸食后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并形成诡异痴呆的“笑”容而得名。现实中,因长期吸食“笑气”导致生活生命悲剧时有发生。有人一年间挥霍数十万元购买笑气,甚至以贩养吸;有人吸食后体重暴涨、产生幻觉、尿便失禁、下肢瘫痪;有人为此中断学业、疏远家人朋友,有人甚至为此付出生命代价。国内已发生多起因吸食笑气致病、致残、致死案例,人们给予其“笑里藏刀”的评价,可谓名副其实。
与吸食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给人带来快感一样,吸食“笑气”也能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2015年我国已将“笑气”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仍未能够阻止其被滥用吸食的趋势。“笑气”不仅可以在某些网站轻易购得,因非法制售或吸食“笑气”被查处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然而“笑气”不属于毒品,即未被列入《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这不仅缘于其在药动力学原理和成瘾机制上与有机物毒品存在着很大不同,更在于其作为一种重要化工原料,在很多领域用途广泛。比如可用作古老麻醉气体及蛋糕、咖啡发泡剂等。一旦列管为毒品,就只能在医疗、教学、科研领域根据需要进行使用,势必会抑制其在其他领域的应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经济活力。
正是由于其不在管制药品范围内,刑法便无法对生产、运输、销售、持有“笑气”的行为以涉毒品犯罪进行有效规制和打击。鉴于其有被滥用趋势和巨大现实危害性,将其有针对性地纳入社会综合性治理体系十分必要。
首先,要组织科研力量对“笑气”的药理、毒理、成瘾性、依赖性、危害性进行分析研究,对其是否可纳入毒品管制进行适格性和权威性评估,通过立法对“笑气”的法律属性定义,规范非法经营该物质的量刑幅度,给公安机关更有利的打击提供依据。
其次,要针对“笑气”犯罪活动特点,围绕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建立并完善许可、登记、排查以及整治工作机制,压实监管责任,细化管控措施,用好用足现有法律法规,从严监管“笑气”生产经营活动;要加强情报信息研判,建立网安、情报、科信等部门的合作联动机制,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确保证据收集质量和适用法律准确。
其三,要抓好远离“笑气”的科普宣传工作,推动将其纳入现有毒品预防教育框架。要结合各媒体平台制作短视频、漫画、图片等宣传载体,在日常的普法教育、禁毒教育中普及“笑气”的特点、危害,增强青少年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吸食“笑气”问题发生。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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