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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 浦东新区东方路 710 号 汤臣国际金融大厦六楼 邮编:200122电话:(021)58204822 传真:(021)58203032 上 海 市 浦 东 东 方 路 710 号 6/F Tomson Financial Building 汤臣金融大厦六楼 710 Dong Fang Road 邮 编: 200122 Shanghai 200122 P. R. China 电 话: 86-21-58204822 Tel. : 86-21-58204822 传 真: 86-21-58203032 Fax : 86-21-58203032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二〇二二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全过程,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听取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并监督了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现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并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报刊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列出了大会审议的所有议题,以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联系人、股东授权委托书等。大会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如期通过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现场会议,董事长杨江红女士主持会议,依次对大会所有议案进行了报告。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为:2022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12 月 9 日(星期五)。 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因素,人员不宜集中,对于未至公司现场开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见证律师亦通过前述视频方式列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现验证如下: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证实其出席资格。因此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资格是合法有效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络投票情况予以统计。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式表决。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为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33,795,0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369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有 95 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4,166,6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431%。 综上,经合并统计,出席股东大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77,961,6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12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7%,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169,012,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总数的 1.8448%;弃权股份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因此第 2.1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二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现场大会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唐 勇 强负责人:唐 勇 强 吴 丹 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X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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